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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非應邀電子訊息問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規例」)已於二零零七年制定。條例規管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發送活動。

「商業電子訊息」指目的是或目的之一是在任何業務過程中或為促進任何業務而作出下述事宜的電子訊息:要約供應貨品、服務、設施、土地、商業機會;為貨品、服務、設施、土地或商業機會的供應者作宣傳或推廣等。

如發送人認為擬發送的電子訊息屬於條例中商業電子訊息定義的範圍,並有香港聯繫,便須採取所需步驟確保符合條例和規例。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一般規則

要做的事
在訊息內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
以清楚顯明的方式提供有效的取消接收選項和取消接收選項陳述
尊重收訊人的取消接收要求
不要做的事
向列於拒收訊息登記冊的任何電話/傳真號碼發送訊息,除非取得有關電話/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
使用具誤導性的電郵訊息標題
隱藏語音、傳真、短訊/多媒體短訊的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為讓業界概括了解條例和規例下的規定,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出版了《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業界指引,以便業界遵辦。

此外,你可瀏覽通訊辦網站,了解多些有關《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資料,以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站了解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