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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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電腦相關罪行的條例

為涵蓋電腦相關罪行,《電訊條例》(第106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和《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已作修訂,以訂立一些新罪行並擴大現有罪行的涵蓋範圍。

下表展示涵蓋電腦相關罪行的條例

條例 條文 最高刑罰
刑事罪行條例
( 第 200 章 ) 第 161 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監禁 5 年
電訊條例
( 第 106 章 ) 第 27A 條
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 罰款 25,000 元

其他本地相關法例

盜竊罪條例 ( 第 210 章 ) 針對打擊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電腦保存的紀錄等罪行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第 486 章 ) 針對保障個人私隱方面
賭博條例 ( 第 148 章 ) 打擊包括在互聯網上進行的非法賭博活動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 第 593 章 ) 禁止進行與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詐騙活動。
電子交易條例

本條例於 2000年 1月 7日制定,旨在促進在商業及其他用途上使用電子交易。條例賦予用於電子交易上的電子記錄及數碼簽署跟文件記錄及簽署相同的法律地位,並使郵政署署長可提供核證機關的服務。

詳情可參考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53!zh-Hant-HK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立法會於二零零七年五月通過《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下稱《條例》),以規管發送具「香港聯繫」所有形式的商業電子訊息。《條例》訂明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例如提供準確的發送人資料和取消接收選項,以及推出「拒收訊息登記冊」。此外,《條例》亦禁止進行職業濫發訊息活動,例如以不正當手法收集/產生收訊人名單,且未經收訊人同意便向他們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以及禁止進行與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詐騙活動。

詳情可參考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網頁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93!zh-Hant-HK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本條例的目的,是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在世人士的私隱。本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人士 (資料當事人 )有關的資料、可切實用以確定有關人士身分的資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本條例亦適用於任何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 (資料使用者 )。

詳情可參考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處

版權條例

香港全新的版權條例由 1997年 6月 27日起生效,全面保障各個已認可的作品類目,包括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工作,電影、電視廣播和有線傳播,以及經互聯網向公眾發放的作品。

下表展示相關的知識產權條例

條例 章節
《商標條例》 第 559 章
《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 522 章
《版權條例》 第 528 章
《 2001年版權 (暫停實施修訂 )條例》 第 568 章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 第 544 章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拓樸圖 )條例》 第 445 章

資料來源:律政司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常見問題。

其他相關條例

在很多情況下,有關條例雖無明文提到網上環境,但仍可詮釋為同時涵蓋現實世界和虛擬世界。舉例來說,《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不但適用於現實環境,同樣也適用於網上環境。很多其他法例條文也有提及「電腦」或類似詞語。

下表展示其他相關條例

法例 條文
《證據條例》
第 8章第 20條


第 8章第 22A條

第 8章第 54條

藉電腦備存的銀行記錄內的記項副本,可接納為證據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接納來自電腦記錄的文件證據

把由電腦產生的記錄包括在「記錄」的涵義
《證券(內幕交易)條例》
第 395章第 2條
把任何形式的電腦輸入或輸出的材料包括在「文件」的涵義
《土地測量條例》
第 473章第 2條
把電子數據記錄儀所印出的印本包括在「外業記錄」的涵義
《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條例》
第 324章第 10條
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任何載於電腦的資料以可取去和以可見或可閱讀的形式出示
《證券條例》
第 333章第 83條
任何人如故意將虛假要項儲存於電子裝置內或捏改電子裝置內的記項或銷毀電子裝置內的記錄,即屬犯罪
《吸煙 (公眾衞生) 條例》
第 371章第 13B條
禁止將煙草廣告置於互聯網上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第 579章第 3條
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兒童色情物品包括以電腦產生的影像或以電子方式製作或產生的影像描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