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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电脑相关罪行的条例

为涵盖电脑相关罪行,《电讯条例》(第106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和《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已作修订,以订立一些新罪行并扩大现有罪行的涵盖范围。

下表展示涵盖电脑相关罪行的条例

条例 条文 最高刑罚
刑事罪行条例
( 第 200 章 ) 第 161 条
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监禁 5 年
电讯条例
( 第 106 章 ) 第 27A 条
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 罚款 25,000 元

其他本地相关法例

盗窃罪条例 ( 第 210 章 ) 针对打击毁坏、污损、隐藏或揑改电脑保存的纪录等罪行
个人资料 ( 私隐 ) 条例 ( 第 486 章 ) 针对保障个人私隐方面
赌博条例 ( 第 148 章 ) 打击包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非法赌博活动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 第 593 章 ) 禁止进行与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诈骗活动。
电子交易条例

本条例于 2000年 1月 7日制定,旨在促进在商业及其他用途上使用电子交易。条例赋予用于电子交易上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跟文件记录及签署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使邮政署署长可提供核证机关的服务。

详情可参考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53!sc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立法会于二零零七年五月通过《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下称《条例》),以规管发送具「香港联系」所有形式的商业电子讯息。《条例》订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例如提供準确的发送人资料和取消接收选项,以及推出「拒收讯息登记册」。此外,《条例》亦禁止进行职业滥发讯息活动,例如以不正当手法收集/产生收讯人名单,且未经收讯人同意便向他们发送商业电子讯息,以及禁止进行与发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诈骗活动。

详情可参考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网页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93!sc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本条例的目的,是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在世人士的私隐。本条例适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人士 (资料当事人 )有关的资料、可切实用以确定有关人士身分的资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资料。本条例亦适用于任何控制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士 (资料使用者 )。

详情可参考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处

版权条例

香港全新的版权条例由 1997年 6月 27日起生效,全面保障各个已认可的作品类目,包括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工作,电影、电视广播和有线传播,以及经互联网向公众发放的作品。

下表展示相关的知识产权条例

条例 章节
《商标条例》 第 559 章
《专利条例》 第 514 章
《註册外观设计条例》 第 522 章
《版权条例》 第 528 章
《 2001年版权 (暂停实施修订 )条例》 第 568 章
《防止盗用版权条例》 第 544 章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拓樸图 )条例》 第 445 章

资料来源:律政司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常见问题。

其他相关条例

在很多情况下,有关条例虽无明文提到网上环境,但仍可诠释为同时涵盖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举例来说,《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不但适用于现实环境,同样也适用于网上环境。很多其他法例条文也有提及「电脑」或类似词语。

下表展示其他相关条例

法例 条文
《证据条例》
第 8章第 20条


第 8章第 22A条

第 8章第 54条

藉电脑备存的银行记录内的记项副本,可接纳为证据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接纳来自电脑记录的文件证据

把由电脑产生的记录包括在「记录」的涵义
证券(内幕交易)条例》
第 395章第 2条
把任何形式的电脑输入或输出的材料包括在「文件」的涵义
《土地测量条例》
第 473章第 2条
把电子数据记录仪所印出的印本包括在「外业记录」的涵义
《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
第 324章第 10条
赋权获授权人员要求任何载于电脑的资料以可取去和以可见或可阅读的形式出示
《证券条例》
第 333章第 83条
任何人如故意将虚假要项储存于电子装置内或捏改电子装置内的记项或销毁电子装置内的记录,即属犯罪
《吸烟 (公众衞生) 条例》
第 371章第 13B条
禁止将烟草广告置于互联网上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第 579章第 3条
任何人印刷、製作、生产、複製、複印、进口、出口、发布、管有和宣传儿童色情物品,即属犯罪。(儿童色情物品包括以电脑产生的影像或以电子方式製作或产生的影像描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