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促销讯息
主页 > 
发出促销讯息
< 返回

发出促销讯息

为遏止非应邀电子讯息问题,《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规例」)已于二零零七年制定。条例规管有「香港联系」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活动。

「商业电子讯息」指目的是或目的之一是在任何业务过程中或为促进任何业务而作出下述事宜的电子讯息:要约供应货品、服务、设施、土地、商业机会;为货品、服务、设施、土地或商业机会的供应者作宣传或推广等。

如发送人认为拟发送的电子讯息属于条例中商业电子讯息定义的范围,并有香港联系,便须采取所需步骤确保符合条例和规例。

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一般规则

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
以清楚显明的方式提供有效的取消接收选项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
尊重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
不要做的事
向列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任何电话/传真号码发送讯息,除非取得有关电话/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
使用具误导性的电邮讯息标题
隐藏语音、传真、短讯/多媒体短讯的来电线路识别资料

为让业界概括了解条例和规例下的规定,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出版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业界指引,以便业界遵办。

此外,你可浏览通讯办网站,了解多些有关《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资料,以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了解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规定。 (私隱)條例》的有關規定。